5月15日21时50分许,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马牧中队执勤民警在S317线开展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湘KA9***的厢式货车存在超员和违法载人交通违法,便立即让驾驶人靠边停车。经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11人(6人坐在货箱内)。民警依法对司机进行了处罚,同时对全体乘车人员开展了交通安全教育。
2025年05月12日16时52分许,驾驶人刘某利驾驶豫N31N**小型汽车沿民权县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民权县博爱路交叉路口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入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绿化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时因驾驶人规范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2025年05月09日20时17分许,驾驶人余某峰驾驶鲁RL61**小型汽车行驶至民权县民主路东方今典小区路段时,与对向王某晨所驾的豫ADQ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中,鲁RL61**驾驶员与副驾驶均使用安全带仅受轻微伤,豫ADQ8***车辆后排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乘客王某某头部受伤。
2025年5月8日11时23分许,王晓芳驾驶一辆豫NDPXX22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木兰大道与汉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提取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事人曹明永驾驶牌号为鲁R6XX31车辆类型为轻型栏板货车的机动车,于2025年5月11日14时37分,在310国道连天310国道343公里10米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代码164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025年5月16日22时11分许,虞城大队利民中队民警冯兴华带领民辅警在利乡线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苏C5XX8S的重型自卸货车,检查时发现涉嫌超载。
经核查,该车核定总质量为31000kg,实测总质量53520kg,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六十五条第三项,对司机处以1500元罚款并记6分的处罚。
20245年5月3日16时43分许,虞城大队利民中队民警冯兴华带领民辅警在S208省道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鲁RCXX28的轻型栏板货车,检查时发现涉嫌超载。
经核查,该车核定总质量为4490kg,实测总质量13220kg,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六十五条第三项,对司机处以1500元罚款并记6分的处罚。
2025年05月12日07时38分许,史某某驾驶豫N0xxx号小型轿车沿虞城县至诚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至诚四路南段时,其驾驶车辆对前方同方向在左侧车道行驶王某驾驶的豫NDxxx号小型轿车进行右侧超车时,史某某为躲避前方电动两轮车向左转向后,与王某驾驶的豫ND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5月11日7时30分,王某某驾驶豫N88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1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317省道虞城县站集乡农业银行门口时与同方向林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转时相撞,造成林某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15日11时55分,李某某驾驶豫NS0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嵩山路西段左转变道,与同方向左侧相邻车道内卫某某驾驶的豫N21xx号小型轿车剐蹭,造成两车损坏,发生意外事故后李某某驾驶车逃逸。
2025年05月17日18时50分许,武某某驾驶浙FTxxxx号小型轿车木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路交叉路口,与沿木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向左转弯邢某某驾驶的豫NDG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豫ND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崔某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2025年5月19日23时55分许,高某酒后驾驶豫NExxx号小型轿车沿虞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虞贾路森林公园北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右转弯行驶何某某驾驶的豫U7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二车损坏,豫Nx7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2025年5月13日15时15分许,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34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3国道虞城县工学院东边七里井村路口向左转弯时,与沿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宋某某驾驶的豫N32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毕某某、韩某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03日07时53分,嫌疑犯赵某峰涉嫌酒后驾驶豫N569XX号小型货车沿G22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陵县程楼乡超限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嫌疑犯赵某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66mg/100mL。嫌疑犯赵某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03月16日18时50分,刘某强驾驶豫N571**号轻型栏板货车沿X02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店集乡高庄口加油站西侧500米地点时,撞上路边行人司某某及其临时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10日04时45分许,冯某强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睢县皇河线米董店乡皇台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吉某刚停在道路东侧的豫J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08日16时50分许,马某婷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睢县05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卢343国道705公里200米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郑某杰驾驶的豫NV***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婷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02日23时13分左右,郭某颜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城市陈集镇花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生院东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豫NUXX6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郭某颜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郭某颜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遂将其带至永城市东城区人民医院采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郭某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05月03日00时20分左右,闫某文涉嫌饮酒后驾驶豫NGXX9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东方大道交叉口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带至永城市东城区永煤集团总医院采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闫某文血样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2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05月03日20时16分许,丁某军涉嫌饮酒后驾驶豫A3XX8G号小型轿车,沿永城市淮海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海大道高速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永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05月16日21时25分左右,朱某朋涉嫌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豫N6XXGD号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民生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豫N5XXC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朋驾车逃逸,被执勤民警在东城区互助街澳美玩具厂处当场抓获,遂将其带至永城市东城区永煤集团总医院采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05月17日16时40分许,王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豫NCXX1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城市候岭街道办市政花园小区北门路段时,因醉酒睡着在其驾驶车辆左侧路上,后被群众发现报警,执勤民警现场后,经酒精检测棒排查王某涉嫌酒后驾驶,因其醉酒意识不清无法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遂将其带至永城市永煤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05月02日06时37分左右,在永城市皇沟大道与永宿路交叉口南200米左右路段,徐某银驾驶豫NQ****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路边垃圾桶,后将头南尾北郭某喜停放的豫NB****小型越野客车推行,又与头北尾南王某静停放的豫NB****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垃圾桶碎片将步行人朱某侠砸伤,造成车辆、垃圾桶损坏及徐某银、朱某侠、苏某、徐某陌、徐某烁受伤的交通事故。